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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出口名牌”评选和管理办法
2008-7-4 11:06: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培育自主出口名牌,依据湖南省商务厅等九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出口名牌,系指企业诚信,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在行业中领先,国际营销网络健全,出口具有一定规模,在国内和国际主销市场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的湖南自有品牌。
    第三条 湖南省出口名牌的评选及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出口名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湖南省商务厅负责“湖南省出口名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归口管理。
第五条 湖南省出口名牌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由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长沙海关、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评选委员会负责审议通过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评选和管理办法及修改意见;负责对初选名单进行差额评比,以综合评分值作为重要参考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地区差异、企业类型等提出入选名单。
第六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评选和管理办法的拟定和修改,并提交评选委员会审定;负责年度评选的规划和总结;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资格审查;负责初选名单的确定并提交评选委员会。
第三章 申请资格条件和评比标准
第七条 湖南省出口名牌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评选一次,入选名牌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自动取消资格,企业重新提交申请。
第八条 资格条件。申请湖南省出口名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湖南境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
  (三)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
  (四)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300万美元;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食品安全认证
  (六)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境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七)在国内已经注册商标,主要出口市场已经或正在注册商标;
  (八)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第九条 评选指标 。对达到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选指标打分:
  (一)创名牌工作规划。根据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作出评价,分四档确定分值:很好(内容丰富,完全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得5分;好(内容齐全,部分结合企业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得3分;一般(内容不全,没有结合企业实际,缺乏可操作性)得1分;没有规划得0分;
  (二)自主知识产权及申请商品的科技含量。每拥有一项专利得1分,最多不超过5分,省级以上高科技产品的得5分,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三)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食品安全和行业认证情况。每通过一项认证得4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上年度出口额。出口达到400万美元得1分,400-1000万美元每增加150万美元加1分,出口1000万美元得5分,1000万美元以上每超过500万美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20分。
  (五)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得0分,每增长5%加0.5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
  (六)上年度同类产品出口市场占有率(按海关统计口径)。在申请的同类产品中进行排名,排第1位的得5分,排第二位的得4.5分,依此类推,最低为0分。
  (七)上年度销售产值。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得1分,每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八)海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的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九)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每有一个海外机构得2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十)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出口名牌、高新技术企业荣誉称号情况。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出口名牌、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每获得一个国家级称号得8分,每获得一个省级称号得4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
  第十条 申请材料 。企业在申请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湖南省出口名牌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统计报表;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七)创名牌工作规划;
  (八)专利证书,高科技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的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出口名牌、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在商务部“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比方案公布后,由省商务厅下发开展评选活动的通知,布置具体评选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报“湖南省出口名牌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省属企业直接提交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其他企业提交到所属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由所属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统一上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选名单,并将材料汇总提交评选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对初选名单进行评比,以综合评分值作为重要参考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地区差异、企业类型等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通过湖南外贸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入选名单,征求社会各界对入选品牌的意见。公示一周后,由评选委员会确定最终入选名单并发文公告。
第五章 奖则
第十五条 入选湖南省出口名牌”的企业,在其有效期内,享受《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政策支持。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如发现采用谎报数据、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称号,将取消企业3年内申报资格,对已经入选企业取消其资格,提出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追缴所得,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入选“湖南省出口名牌”的企业,在其有效期内,如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省级以上抽查不合格,暂停或撤销其“湖南省出口名牌”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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